| 徐某,璧山县人,68岁,2010年3月17日骑自行车时被骑摩托车的钟某撞伤,交警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在事故发生后,徐某为了治疗伤情,产生了3000余元的医疗费用,钟某分文未付。万般无奈之下,5月10日,钟某来到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。
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,立即指派承办人员为其办理,承办人员在充分了解了案情后,分析后认为案件当事人徐某未住院治疗、又够不成伤残等级,严格按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较少,为了徐某能及时获得赔偿,承办人员多次与钟某联系,对其讲解法律知识,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,耐心细致地做钟某的思想工作。通过承办人员的不断努力,5月14日,徐某与钟某达成了协议,由钟某在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徐某人民币6500元。(通讯员 刘筱燕) |